天津茱莉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于2020年9月29日在中国天津市民政局注册成立,并被认定为慈善组织。
使命
天津茱莉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致力于加强天津茱莉亚学院与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和杰出人士的联系与合作,凝聚各方力量,支持天津茱莉亚学院在设施与师资建设、人才培养、演出普及等方面不断进步,并为培养新一代的艺术人才做出卓越贡献。
理事会成员及监事
理事会
- 包洋,理事长,天津音乐学院党委常委、副院长
- 何为,副理事长,天津茱莉亚学院首席执行官兼艺术总监
- 李伟华,副理事长,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 马文杰,秘书长,天津茱莉亚学院发展事务高级总监
- 约瑟夫·W·波利希,理事,茱莉亚学院荣休院长兼首席中国事务官,天津茱莉亚学院理事会理事长
- 丰雷,理事,天津音乐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
- 韩枫然,理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局副科长
- 杨迎芳,理事,资博九瑞企业营销策划(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伊万·谢,理事,中心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申毅,理事,上海申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 张志洲,理事,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监事
- 吉娜·査维,天津茱莉亚学院高级董事经理
- 孙溯,天津茱莉亚学院首席财务官
业务范围
基金会旨在支持天津茱莉亚学院进一步精进音乐表演艺术教学,其中包括支持音乐艺术教育教学研究、师资培养、学科建设、奖励优秀教师、学生,资助困难学生;
(一) 资助音乐艺术教育和公益表演活动,音乐教育学术交流,教育教学环境设施和其他音乐教育公益项目;
(二)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倡议的公益慈善活动;
本基金会不得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税前扣除资质
天津茱莉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具有免税资质的公益法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不论企业或个人,向拥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均可获得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捐赠:根据在2017年2月24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有疑问,请联系您的税务专家或人事部门,或者与我们联络。